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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八类行为!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看七大要点|环球最新

日期:2023-03-17 21:31:3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近日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共八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资料图)

近年来,券商衍生品金融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统计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上市券商衍生金融资产规模合计达1479.12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82%。

证监会指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衍生品市场逐渐形成了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衍生品市场三个条线。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有待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本次起草的《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遵循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预留空间四大原则。

以下是《每日经济新闻》梳理的《办法》要点:

要点一:明确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

根据二十国集团峰会倡议,为加强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

办法第四条则规定,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要点二: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实行报告制

为规范衍生品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办法第七条规定,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品种衍生品合约的交易

或者变更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

第九条则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要点三:衍生品交易应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保证金制度进行了相关安排。

其中第十条规定,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制定保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衍生品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则指出,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机制,明确保证金的计算规则和管理程序。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所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要求。

要点四:八类行为明令禁止

证监会指出,在实践中,存在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因此列出了以下八类禁止行为:

一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第十八条)。

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第十九条)。

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条)。

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条),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

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条)。

要点五: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门槛

第二十七条规定,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具备符合规定标准、与业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

(二)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等;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衍生品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以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要点六:明确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不能通过参与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参与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机制,防范利益冲突。

要点七:明确从业者不得利用衍生品违规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业者五类禁止行为:

(一)进行不当宣传推介,欺诈、诱导交易;

(二)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

(三)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四)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

(五)其他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衍生品业务大幅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券商衍生品业务成为服务客户风险管理及资产配置的重要金融工具,也是营业收入的重要增长点。而能从事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商,也是经营稳健、同时兼具创新能力的优等生。

以场外期权业务为例。根据 2021年9月25日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其中,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2022年9月27日,中证协公布了最新一批交易商名单,共有8家券商为一级交易商,37家券商为二级交易商,拥有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券商共达45家。8家一级交易商分别是广发、国泰君安、华泰、申万宏源、招商、中金、中信建投、中信。

统计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上市券商衍生金融资产规模合计达1479.12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达到82%。

衍生品业务正成为券商对抗牛熊、获得稳定收益的重要推手。如今年首家发布券商年报的方正证券就指出,2022年公司大力拓展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业务创新,报告期内,收益互换业务和场外期权业务新增名义本金分别同比增长192.36%和211.86%。

国泰君安也曾在定期报告中表示,国泰君安期货综合运用套期保值、场外期权等服务工具,帮助实体企业应对疫情及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截至2022年9月末,客户权益突破100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27%,占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额的市场份额为5.74%、创近年新高;公司积极开展“国泰君安避险”业务,前三季度权益类业务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100亿元,同比增长52%。

不过,由于衍生品业务复杂程度高,监管对该业务的风险高度重视。而券商在开展衍生品业务时,也曾出现过违规行为。

如6月2日晚间,证监会披露了3条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均涉及场外期权业务,被处罚的3家券商分别为中金、中信建投和华泰。

证监会指出,中金公司因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信建投因场外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挂钩标的超出规定范围,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华泰证券因部分场外期权合约个股挂钩标的超出当期融资融券范围,未对部分期限小于30天的场外期权合约出具书面合规意见书,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等三方面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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